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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和朋友去吃饭,发现朋友是去抢劫珠宝店的,他就自行离开。这种情况应归于犯罪中止吗?
贾某和朋友去吃饭,发现朋友是去抢劫珠宝店的,他就自行离开,这种情况应归于犯罪中止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先弄清楚“犯罪中止”的概念。《刑法》第二十四条对犯罪中止作了定义: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照犯罪中止的概念,此题的结果是不是一目了然了。
古人云“食色性也”,贾某和朋友一起吃饭,这个应该没有问题,即便朋友是个犯罪分子,问题也不大,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不许和犯罪分子在一起吃饭,而“法无禁止即可为”。
贾某发现朋友要去抢劫珠宝店,随即自行离开。注意,是贾某的朋友要去抢劫,而不是贾某要去抢劫,而且贾某是在吃饭时才知晓朋友要去抢劫,这充分说明贾某事先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预谋。
贾某既没有参与策划抢劫,也没有去实施抢劫,既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犯罪的客观行为,所以根本就谈不上犯罪。既然连犯罪都没有,又何来犯罪中止呢,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是也!
那遇到这种情况,贾某怎么做才是对的呢?
有人说报警。这个建议从理论上来讲没有错,而且非常正确,但是要考虑到贾某面对的是朋友,亲手将朋友送进监狱,那种感觉可不是那么美妙。再者,如果朋友知道是贾某报警的话,又会怎么看待贾某呢?出来之后会不会去报复贾某呢,这些都很难说!所以我们不能苛求贾某!
有人说制止。要知道,有人能够听劝,而有的人则不然。其朋友既然敢将抢劫的事情告诉贾某,要么是非常信任贾某,要么就是不把他放在眼里,不管哪一种情形,他都不担心贾某去告发自己。贾某选择自行离开,说明他对朋友也是非常了解,“道不同,不相为谋”,大家最终“大路朝天各走半边”。
《犯罪中止,必须是在构成故意犯罪前提下的有效防止犯罪后果的法定减免处罚行为》
贾X之行为根本就无罪,自然就不构成抢劫犯罪的中止。
依我之见:贾X既无与朋友抢劫犯罪主观共同故意,又无实施抢劫犯罪的共同行为,贾X不是抢劫的共犯,贾X离开的行为更不是抢劫犯的中止。
为什么贾X离开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的共犯,且构成抢劫犯罪中止呢?
一,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犯。从法律规定看作为共同犯罪的构成,A,必须二人以上,B,二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主观故意,即主观上二人必须明知实施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的刑法禁止,C,而为什么达到个人目的,积极追求这种犯罪目的,或明知二人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而故意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就是故意犯罪中的”主观故意”支配下,积极实施或故意放任的“行为”。
二,从以上法律规定再结合本案例提问者描述情形来看,首先贾X与朋友没有共同抢劫的主观故意,因为他们二人事先并未共谋抢劫,即没有共同的抢劫故意,当与朋友到达抱劫犯罪现场珠宝店时贾X也无配合朋友抢劫犯罪的邦助行为,所以贾X独自离开的行为依法是不构成抢劫的共犯的。
三,既然贾X的离开根本就不构抢劫的共同犯罪,怎么会是犯罪中止呢?
我的观点一一贾X既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更不是抢劫犯罪的中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7男子劫24袋珠宝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7男子劫24袋珠宝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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